著作權轉讓:學術論文的著作權該屬於誰?
長久以來,多數期刊的規則是學術論文的著作權必須完全從論文作者轉讓給期刊。這個作法追溯到電腦、網際網路普及之前的20世紀初出版業。因為各學術期刊都必須印製紙本,而只有出版商具備有印製的器材和發行所須的管道,於是版權的轉讓並沒有被提出討論。然而,自從網路普及化之後,論文的傳播變得容易,便有學者開始質疑這個常態是否合理。
開放近用的普及
即使是在開放近用期刊開始風行前,許多政府資助的研究也受到限制,因為使用公家經費而必須將結果公開,無法作出著作權轉讓的動作。近年來,開放近用成為熱門話題,很多期刊都往這個方向前進,更有如Plan S倡議等全面開放近用的共識。開放近用模式的期刊往往能讓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不作轉讓。
著作權法的精神是為了保護並鼓勵作者繼續創作,讓他們獨享掌控其著作和發現的權利。而這個精神在學術界與創作界的實際表現大有不同。創意作家出版其作品的最終目的與出版商相同,都是為了獲得金錢報酬,著作權轉讓的合約中會包含權利金的收取。然而,學者出版論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學術界貢獻知識,並能提升學者個人的聲譽、獲得更多研究經費及升遷機會。而著作權轉讓給出版商之後,並不再有金錢收入,反而須向期刊支付出版費。而這個本質上的差異,是學術作者與創意作家不同之處:對於學術作者而言,越普及、無付費牆的知識傳播越有利。
學術界著作權轉讓違反著作權法精神
目前學術出版界強迫著作權轉讓是違反著作權法精神的。最能提升學術發展、鼓勵高品質研究持續進行的方式,是讓作者自由使用自己的論文內容,並閱讀別的科學家的論文內容。對期刊來說,必須有金錢來源支持其運作,而所能掌控的著作權越廣,自然也有越多經濟收益。對於作者而言,保有著作權能讓作者得以任意分享自己的論文,增加論文的閱讀率。另外,研究團隊常常會進一步發展已發表的論文,在先前的論文著作權已轉讓給期刊的情況之下,往往必須注意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話說白了,著作權轉讓是期刊與作者間不對等關係的結果:研究人員必須發表論文才能得到經費、升等機會,於是只好依照期刊的規範要求,放棄各種作者權利。
其實早在1998年就已有學者對學術界的著作權轉讓提出質疑。如今此爭議在開放近用全面襲捲學術界之再度成為熱門議題,也許實際改變的時機終於來臨。